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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辉知队 | 雀友系列维权案:诉琪盛体育用品商店,一审胜诉

2023-07-20

案件经过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111057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麻将,商标有效期经续展后至2027年9月27日。

1110578号注册商标:


410019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麻将牌、纸牌等,商标有效期经续展后至2028年1月6日。

4100197号注册商标:


451989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麻将牌、纸牌等,商标有效期经续展后至2029年1月20日。

4519890号注册商标: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松冈机电公司签署《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将其名下包括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等注册商标授权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以其自己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在该授权书第六条约定“对任何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及任何侵犯我司企业名称、域名、产品包装和商誉相关的侵权行为,依法定程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主管司法机关起诉、申诉,具体权限为,在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中:(一)调查取证、申请公证;(二)诉前调解;(三)依法提起诉讼、应诉、提出反诉及申请执行,受委托人有权以自己名义独立盖章签署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和解协议及调解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启动或者终结相关法律程序;(四)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民事诉讼措施;(五)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六)和解或者调解。”。在该授权书第十二条约定“我司许可松冈机电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案件皆不再委托他人诉讼或者自行诉讼”。

2009年、2012年、2015年,第1110578号商标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第1110578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一组2018年3月9日拍摄于被告店铺的照片及一段视频,照片及视频显示,被告在店铺门头上使用“日本雀友麻将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在店内左侧墙面上,张贴有一副条幅,条幅上印有“主营日本雀友麻将机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其中“日本雀友麻将机”七字单独成行,字体明显大于其他文字,且颜色与其他文字不同。在店内摆放有一台麻将机,麻将机桌角上标有“日本雀友麻将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字样。视频中被告经营者叶洪称“主营上岛、日本雀友麻将机,假一赔一万,到京东网上一查就查得到,网上比我们卖得贵,这种麻将机赚不了多少钱,店里现在只有一台,拿不到货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将上述门头及店内条幅撤除。

原告另向法庭提供名片、收据及支付宝付款凭据截图各一张。名片上印有“专业批发全自动麻将机,主营品牌上岛、兰岛、雀友、中友、立明、百乐、唐帮,叶洪经理,太仓市公园弄8号”等字样。收据的开具时间为2018年3月9日,品名为日本雀友麻将机,单价3000元,收押金200元,收据上盖有被告的公章且有经营者叶洪签字。支付宝收款凭据截图上显示付款给“上岛、日本雀友麻将机专卖店”,付款金额200元,转账时间2018年3月9日。被告对名片及收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2018年12月27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被告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铺门头招牌写着“日本雀友麻将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店内左侧墙上贴有“主营日本雀友麻将机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授权)”条幅。2018年12月29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经营者叶洪制作了谈话笔录,在谈话笔录中叶洪陈述:这些招牌及广告牌是我自己制作的,我没有卖“日本雀友”的麻将桌。2017年8月,宁波中雀机电有限公司的杨姓销售经理上门推销,想让我们店铺代理该公司生产的“日本雀友”麻将桌,当时准备合作就按他们要求做了“日本雀友麻将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广告牌,并承诺给予店名招牌制作费用,做好后,对方要求代理该品牌并交纳保证金才同意支付制作店名招牌费用,后来我没有交纳代理该品牌的保证金,对方也没有付给我招牌的制作费用。当时还想继续与该公司洽谈代理业务,而且广告牌是自己制作的,本身我店里也是卖麻将桌的,所以就没有撤掉这些广告牌。2018年3月9日的押金收据是我店里开的,当时顾客要来买日本雀友的麻将机,我这边由于有之前推销的电话,就帮忙联系预定,收了200块押金,后来价格太高,客户不要了,我也把押金退还了。至于店铺里标有“日本雀友麻将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的麻将桌,该麻将桌是旧的,是之前有客户看到我店铺挂着“日本雀友麻将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授权)”招牌以为我店是他们厂家的售后维修点,来我店送修的,后来修不好客户不要了,我一直留在我店里,7月份收废品的来我店,我把这台麻将桌卖了。哪个客户我也不认识,当时拿来维修,没有维修好打客户电话说不要了。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为此原告提供了票面金额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开票日期2019年1月17日;提供票面金额4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开票日期2018年11月30日。

被告成立于2008年7月23日,注册资金5000元,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体育用品、日用品、麻将桌等,经营面积约50平米。

另查明:2015年8月5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接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被告经营场所内有一台标有“上海雀友公司K系列2号”的麻将机一台。2015年8月10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被告经营者叶洪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叶洪称这台标有“上海雀友公司K系列2号”的麻将机是从一个家住南洋一号公馆的顾客家换回来的,这台机器不能打本地麻将,要改装才能打,人家补贴了300元换了一台能打本地麻将的麻将机,自己并没有进过这型号的机器。

原告诉称

原告松冈机电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雀友”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在店面门头、招牌、宣传资料中使用“雀友”字样;

2、判令被告在《扬子晚报》、《麻将机商情杂志》上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在店招上突出使用“雀友”字样,并在店内宣传、产品生产企业字号中使用“雀友”字样,构成对商标的商标性使用。该商标性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对销售商的身份产生误认,误认为被告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授权经销商或其它关联关系,从而不适当地利用了积累在商标之上的商业信誉,被告的行为明显超越了合理使用限度。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琪盛体育用品商店辩称:

1、以前店的门头不是使用的“日本雀友麻将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字样,后来太仓市政府对我们那边的门店集中规划门头招牌,不需要我们自己出钱,刚好那段时间宁波中雀机电有限公司想和我合作,让我卖他们家麻将机,我就让政府做了“日本雀友麻将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门牌头及店内条幅,做好以后,我还拍照片给宁波中雀机电有限公司看是否规范。后来,宁波中雀机电有限公司让我交2万元定金,交完定金才能卖麻将机,我怕交了定金厂家倒闭收不回来,没有交付定金,也就没有销售他们的麻将机,门头和店内条幅也没撤下来。

2、原告取证时,店里一台带有“雀友”字样的麻将机,原系他人送给荣文集团老板的,荣文集团老板用这台麻将机打本地麻将,牌太大,一直出问题,荣文集团杨经理认识我,让我去维修,修了两次没修好,我就给他们更换了一台上岛牌麻将机,把这台“雀友”的麻将机拉到店里了,后来原告到我店里,指明要买“雀友”牌麻将机,我就把仅有的这台卖给他们了,收了200元的定金,后来原告一直没来取货,我把这台机器处理掉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原告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维护知识产权,且表示原告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案件皆不再委托他人诉讼或者自行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关于被告是否在销售带有“雀友”字样的麻将机的问题,原告在被告店铺取证之时,发现一台桌角标有“日本雀友麻将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的麻将机,与被告店铺门头、店内条幅上标明的经销产品一致,在叶洪的名片中介绍的主营品牌包括“雀友”,在支付宝商家名称上被告使用了“上岛、日本雀友麻将机专卖店”,在收据上被告将所售产品描述为“日本雀友麻将机”,在取证视频中叶洪亦称主营上岛、雀友麻将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表明被告在从事有关“雀友”麻将机的销售活动。至于其辩称从未销售过“日本雀友麻将机”,店内的麻将机系帮荣文集团老板调换而来的意见,既与上述证据相矛盾,又与叶洪2018年12月29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笔录中的陈述相矛盾,且无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主要实施了两种侵权行为,一是在店铺门头及麻将机上使用了“日本雀友麻将株式会社有限公司”字样,属于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在店内条幅中使用“主营日本雀友麻将机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以及在收据上使用“日本雀友麻将机”字样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在其店内条幅上以颜色不同的突出字体使用“日本雀友麻将机”字样,其对“雀友”文字的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所售产品系来源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或者与该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关于被告在收据上使用“日本雀友麻将机”字样的定性问题,一般收据是在顾客购买产品后作为已付款的凭证使用,其主要功能并不在于为顾客识别商品来源,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侵权不当。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可以按照不正当行为处理。被告销售的麻将机上使用“日本雀友麻将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属于麻将机生产厂家所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对标识施加更改,被告本身的字号亦与之不同,故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被告销售带有上述字样的麻将机,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该行为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在门头上使用“日本雀友麻将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字样,该行为系被告自主实施的行为,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亦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已将涉案侵权门头、条幅等标识拆除,故本院不再单独判令被告停止该项侵权行为,但被告仍需停止销售涉案麻将机。关于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原告损失的数额。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获取的利益或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原告主张本案损失数额按法定赔偿进行计算,在考虑涉案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综合本案而言,以下几项因素可以作为确定赔偿额时的参考因素:1、原告的“雀友”商标在麻将机产品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2、原告在2015年时曾因被告销售带有“雀友”字样的麻将机问题与被告产生纠纷,被告应对“雀友”商标的权利人情况较为熟悉;3、被告在本案中坚称其从未销售过带有“雀友”文字的麻将机;4、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5、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客观上花费了合理开支。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酌定赔偿金额为18000元。

至于原告请求被告在《扬子晚报》、《麻将机商情杂志》上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该种诉讼请求一般适用于侵犯自然人名誉权以及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案件,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不适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仓市城厢镇琪盛体育用品商店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日本雀友麻将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字样麻将机的行为。

二、被告太仓市城厢镇琪盛体育用品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8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 辉知队

马律师
马律师